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系阳光集团内幕交易“海润光伏”一案的当事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阳光集团处以232,105,629.46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1号)。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286),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如果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