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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事关量化交易监管

本报记者 吴晓璐

2月20日,沪深交易所发文称,量化交易报告制度平稳落地。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建立健全量化交易监管安排,主要包括六方面举措。

“本次推出的量化交易监管‘组合拳’力度大,从多个维度加强监管,基本覆盖量化交易业务运作的主要环节。”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相关人士表示,下一步,量化交易监管系列举措将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并充分加强跟市场各类投资者沟通交流,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促进量化交易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市场人士认为,这次监管部门出台的量化交易监管举措,直击市场痛点,体现了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有积极意义。

六方面精准施策

2023年9月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起针对量化交易的专门报告制度和相应监管安排,于当年10月9日正式实施。目前上述制度已平稳落地。

2024年2月20日,沪深交易所表示,存量投资者已按要求如期完成报告工作,增量投资者落实“先报告、后交易”的规定,各方报告的质量总体符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量化交易监管打下了基础。同时,沪深交易所表示,将结合报告信息,持续加强对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的监测分析,动态评估完善报告制度。

据沪深交易所介绍,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建立健全量化交易监管安排,主要包括六方面举措:严格落实报告制度,明确“先报告、后交易”的准入安排;加强量化交易行情授权管理,健全差异化收费机制;完善异常交易监测监控标准,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加强对杠杆类量化产品的监测与规制,强化期现货联动监管。同时,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责任,完善与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对量化私募等机构的交易监管,等等。此外,沪深交易所将加强与香港交易所的沟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明确沪港通北向投资者的报告安排,将北向投资者量化交易纳入报告范围。

据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相关人士介绍,此次公布的监管举措,涵盖各个环节,体现综合施策的特点,同时每项都经过调研和市场分析,有比较强的针对性,体现精准施策。比如,针对速度优势,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遏制,减少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干扰;针对中小市值股票剧烈波动的情况,加强杠杆类产品的监测和规制,减少踩踏和共振。

“未经报告的投资者不能进行程序化交易,这相当于首先让投资者‘有照驾驶’,为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做好实时监控提供了制度条件。”上述人士表示。

监管重点在高频交易上

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相关人士表示,证监会一直关注量化交易的发展和监管,近年来陆续推进了诸多工作,包括将量化交易纳入证券法规制范围、建立头部量化机构的数据采集机制、加强量化交易监测分析、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私募融券监管等。本次推出的量化交易监管“组合拳”力度大,从多个维度加强监管,基本覆盖量化交易业务运作的主要环节。

谈及此次推出的量化交易监管“组合拳”,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相关人士强调,这不是为了“一棒子”打死量化交易,也不是禁止量化交易这种方式,而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量化交易较多出现交易频率、报撤单频率过高的情况,存在过度运用信息优势,加剧信息不对称等现象,给市场带来的不公平性越来越明显。

“考虑到当下两亿投资者的市情,以及在特定市场环境下量化高频交易存在加大市场波动的风险,有必要因势利导促进其规范发展,更加突出以投资者为本。”上述人士说。

本次量化交易监管重点放在高频交易上。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相关人士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境外市场普遍对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对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他山之石:境外监管经验启示

从国外成熟经验来看,境外监管机构从制度端、准入端、交易端、信息端、机构端等多方面,对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实施严格监管,减少高频交易引发的潜在风险,防范并严打操纵市场等行为。

从制度端来看,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对高频交易监管侧重点不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的形式对高频交易实现集中规制。如德国于2013年通过《高频交易法》,是全球首部针对高频交易(含算法交易)的法案,规定了算法交易和高频交易的定义和特征、监管机构职权、电子标记义务、交易所收费、交易监控指标、交易系统要求、市场操纵行为界定、相关记录留存等。

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仅对量化交易监管进行原则性规定,着重对量化交易产生的不良结果进行事后监管和处罚。如美国《多德一弗兰克法案》明确禁止任何市场参与者参与、指定或意图进行破坏性交易行为,包括伴随高频交易兴起而出现的“幌骗”等市场操纵行为。

从准入端来看,欧盟、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高频交易者实施准入注册管理;英美法系国家对高频交易者或者算法交易订单进行电子标记,以便分析和调查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

从交易端来看,境外监管机构普遍要求在交易所层面采用限制及风控措施,主要目的是鼓励交易者提高报价质量,防止高频交易者滥用技术优势频繁报撤单,给交易系统增加负担,误导其他投资者,造成市场极端波动。如限制高频交易者的订单成交比例;对高频交易者实行差异化收费;限制过度使用交易系统;建立异常交易处置机制,避免对市场流动性和交易价格的瞬时大幅冲击,防范交易结算风险。

从信息端来看,为限制高频交易者相对于其他投资者的速度优势,以及保证高频交易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境外监管机构普遍限制个别高频交易者获取额外竞争优势。如美国通过延迟订单传输和执行,禁止闪电指令,来限制高频交易者获取交易信息的速度。但欧盟要求各交易所为所有愿意付费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主机托管服务,并且不允许从收费、信息透明度、光纤长度等方面对各类市场参与者进行差别对待,保证交易速度基本一致。

从机构端来看,境外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客户,以及高频交易者普遍提出严格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强调主体责任。

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重点强调其对高频交易者的管理职责。一方面要求禁止无审核接入。要求程序化交易指令在进入交易所前,须经过经纪商的风控系统,过滤错误或者不适当的交易指令。另一方面要保障技术系统稳健安全。

对于高频交易者,强化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大多国家要求算法交易商需要具备有效的系统和风控措施,能够受到适当交易阈值或限制的约束,避免因发送错误订单而引起的市场失序,并及时对交易系统进行测试以保证满足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此外,部分国家还要求高频交易者具备应急处理措施、管理人员有相关资质和权限、保存交易记录、进行事后分析和检视。

市场人士认为,前期A股建立的量化交易报告制度,对高频交易作出额外报告要求,以不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为准则,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办法。

(编辑 乔川川)

标签: 股票行情gub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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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22来源:工商银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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