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对于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同时,对符合要求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本专项资金也可支持。
有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办法》提出的资金支持力度很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高公益经营项目盈利能力,足以显示出对民间投资的决心和诚意,将直接对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民营企业产生积极影响。中央通过专项资金支持,一方面分担地方项目建设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激励民营资本参与到公益经营项目的建设中来,增强供给、拉动经济。
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办法》起草说明中指出,民间投资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比较高,对优化供给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民间投资工作中发现,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民间投资占比不高,需要加大力度鼓励民营资本进入。
此次发布的《办法》共七章27条,主要明确了专项设立目标、支持范围、支持标准、资金安排方式以及对地方和项目单位工作要求等。支持范围方面,《办法》提出,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急需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
《办法》明确,“本专项原则上支持以上领域有民营资本参与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进一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在支持标准方面,《办法》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避免项目小而散。具体到资金安排,则是由国家发改委直接安排到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地方持有。
此外,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方面,国家发改委指出,《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规定“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对符合要求的PPP项目建设,该专项资金也可支持。通过专项资金引导,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推进实施。
地方、民资、产业共赢
“公益属性经营项目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盈利途径主要源于政府支持、使用者付费及合作经营。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缓解,以使项目在初期能够稳定运营。此次《办法》提出的目标明确、资金支持力度大,将有力提升公益经营项目的盈利能力。”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认为,这足以显示出对民间投资的决心和诚意,将直接对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民营企业产生积极影响,推动其快速发展壮大。
同时,这也将对相关产业链上的企业产生带动作用,形成良性的产业链循环。“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这些领域,更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形成多元化竞争性的投资格局。”朱克力进一步表示,同时,借此也拓宽了民营资本的投资渠道,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后,也将提升项目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最终惠及广大群众。
有分析人士也表示,《办法》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财政投入的压力。“2024年各地政府财政的工作核心依然是化债,而当前各地需要通过基建等项目建设来拉动经济发展,中央通过专项资金支持,一方面分担地方项目建设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激励民营资本参与到公益经营项目的建设中来,增强供给、拉动经济。”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之所以要对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进行重点支持,是想要通过民间资本投资来解决当前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
在盘和林看来,未来,“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民间资本”三者共同发力,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将显著增加。
对于未来如何更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的支持,朱克力进一步表示,“除了资金支持外,还有多层面的系统性支持同样重要”。其中,政策层面的支持尤为关键,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并出台包括减税降费、土地优惠、贷款便利等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为民间投资创造一个更为良好的政策环境。其次,服务层面的支持不可或缺,应建立健全的投资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对接、信息咨询、风险评估等全方位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投资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程靓
(责任编辑:张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