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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加速优胜劣汰 年内已有7家公司触发强制退市规定

本报记者 吴晓璐

2月5日晚间,*ST新海公告称,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2月6日开市起停牌。

至此,今年以来,已经有7家公司触发强制退市规定。自退市制度改革以来,在严监管背景下,退市公司数量增多,其中,面值退市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明显增多,优胜劣汰加速,提升市场整体运行效率和质量。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增多

事实上,*ST新海并非今年第一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

2月2日,*ST博天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行为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日,上交所向*ST博天发出《拟终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ST博天股票自2月5日起停牌,上交所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此外,*ST华仪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与会计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及的虚假记载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已核实,经测算,公司2016年至2019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而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之前,*ST华仪提前锁定了面值退市情形。随着相关风险事项的暴露,公司股价接连跌停,1月9日晚间,*ST华仪发布公告称,收到上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因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1元,已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成为2024年退市第一股,于1月16日摘牌退市。

自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数量明显增多。仅2023年就有8家公司因重大违法进入退市程序。而在2014年建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至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前,7年内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仅3家。

重大违法类退市案例增多,一方面反映资本市场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另一方面具有风险提示和引导作用,在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公司中,部分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股价下跌先行触及面值退市。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郑登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增多,反映了监管部门贯彻“零容忍”要求,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立场和决心,显示了对市场规则的严格执行。同时,这也是资本市场向更高标准、更规范化发展的必要性,强调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

市场运作更加规范高效

今年以来,仅1个多月时间,就有7家公司锁定强制退市。除上述3家外,还有*ST柏龙、*ST泛海、*ST爱迪、ST鸿达均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触及面值退市指标。其中,*ST柏龙于1月25日摘牌退市,*ST泛海已收到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书,*ST爱迪、ST鸿达收到交易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数据显示,退市制度改革以来的3年,沪深两市共有129家公司退市,其中106家强制退市,强制退市公司数量是改革前10年数量的近3倍。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退市数量增加,是监管部门严监管的必然结果。有进有出才是资本市场常态,上市公司总数不断增加,退市公司数量相应增加,符合市场规律。

郑登津认为,退市数量的增加,将推动市场向更高的合规性和专业性发展,随着市场参与者对于规则的尊重和遵守程度的提升,市场整体运作将更加规范和高效。这种正面的循环将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资本进入市场,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退市不是终点,上市公司并不能“一退了之”。一直以来,证监会都强化对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行民刑”立体化追责。

近日,证监会上市司司长郭瑞明表示,坚决防止“一退了之”。公司及相关方违法违规的,即使退市也要坚决追责;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支持投资者运用《证券法》规定的各项赔偿救济举措,维护自身权益;推动退市公司依法、有序进入退市板块,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等基本权利。

目前,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工具箱已经比较丰富和充实,包括先行赔付、行政和解、责令回购、代位诉讼、中国特色集体诉讼等新型维权方式不断推出,而且相继落地见效。如去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紫晶存储和泽达易盛,分别通过“先行赔付+行政和解”和特别代表人诉讼,让投资者高效快速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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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18来源:小米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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