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重庆证监局披露两则行政监管措施剑指重庆当地两家上市银行,重庆银行(SH601963)、重庆农商行(SH601077)均因基金销售业务违规被出具警示函。
罚单显示,经查,重庆银行存在三项问题,一是通过手机银行客户端向投资者销售基金过程中,该行未告知投资者,其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向投资者销售基金前,该行未按照《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投资者告知下列信息:“(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二是重庆银行未针对销售公募基金产品准入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专门小组,指定的基金销售合规风控人员未对新销售基金产品准入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未对部分基金产品宣传材料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未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对员工使用微信开展基金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实施留痕和监控,未根据投资人意愿设置禁扰名单与禁扰期限。三是该行手机银行客户端销售界面中缺少个别基金产品的资料概要。
重庆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适当性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关于实施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规定,决定对重庆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行应切实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一步规范基金宣传营销行为,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同时,重庆农商行也因基金销售业务违规领罚。
罚单显示,重庆农商行涉及的问题包括向投资者销售基金前,未按照《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投资者告知下列信息:“(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此外,该行支行个别员工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了基金宣传推介活动。
重庆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关于实施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规定,决定对重庆农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行应切实强化适当性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