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若琳
见习记者 毛艺融
12月26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要点速览:
1.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
2.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私募基金犯罪,依法应当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
3.健全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司法实践中,对于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包括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自融”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及社会性四个特征的,依法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
4.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覆盖当前私募基金领域犯罪的主要类型
此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筛选、充分沟通,从近年来判决生效的私募基金犯罪案件中挑选出5个在案件办理、法律适用方面有亮点、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态度。司法机关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对私募基金犯罪各环节、各类主体违法犯罪依法追责,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覆盖当前私募基金领域犯罪的主要类型,指导办案,加强警示教育。这些案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了“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同时,也是向社会公众提个醒,哪些行为是非法集资,哪种情况下投资利益可能受损,切勿贪图小利盲目投资,依法行使投资人权利,维护合法利益。
三是体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惩防私募基金犯罪工作成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治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共同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在以下方面重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
一是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坚持穿透式审查认定思路,准确认定“伪私募”,对以私募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伪装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正确区别各类私募产品结构和性质,对于以隐蔽手段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资金的,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广大的受害投资者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求助无门”。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依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工作,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在引导侦查、明确指控证明思路、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讨和合作,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三是助推行业治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案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以及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设的意见建议,惩犯罪治已病,防犯罪治未病,助推行业治理,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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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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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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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