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公司”)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服”)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市场人士认为,和解体现的是双赢结果,一方面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又避免被告破产倒闭和市场退出,本案在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人均获赔3.89万元
2023年4月,泽达易盛公司因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月28日,12名投资者将泽达易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泽达易盛公司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月21日,投服中心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最终本案适格投资者为7196名(以下简称全体原告投资者)。经测算,全体原告投资者损失金额总额为人民币2.8亿余元。
据上海金融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涉案事实认定相对清晰,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均有积极赔付意愿,为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同时也给各被告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减少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市场的负面影响,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组织各方开展调解,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时间启动群体性纠纷概括式先行保全机制,依职权对濒临退市的泽达易盛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为调解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款项保障。同时,积极扩容升级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完善代表人诉讼系统,确保投资者实时登录了解诉讼进程并行使退出、异议等诉讼权利。
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中小投服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12名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此后,上海金融法院于12月12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异议听证会,组织异议投资者、原被告就异议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向全体适格投资者开放庭审公开网定向观摩直播权限,保障了群体性诉讼投资者的知情权利。听证会后,合议庭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期间有1名投资者申请退出调解,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
根据调解协议,各责任主体将按照第三方损失核定的赔偿金额2.8亿余元进行全额赔付,其中,泽达易盛公司、实控人林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泽达易盛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各方本着及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负面影响的原则,形成款项支付方案。
本案中,由投保机构代表的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高达99.6%,代表性强,覆盖面广。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案件调解后,全体原告投资者的赔偿款项将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账户全循环赔偿款项分配机制,自动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确保合法权益实现安全、高效、便捷。
四方面因素促成调解
据上海金融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促成该案各方达成调解的因素有四个:
第一,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对泽达易盛公司、董监高等人员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事实认定已经相对清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这是本案调解的事实基础。
第二,泽达易盛公司及实控人、董监高有一定偿付能力,愿意主动承担赔付责任,上市公司一方的积极态度是调解开展的前提。
第三,其他三家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有意愿通过积极赔付投资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为调解提供了契机和资金保障。
第四,投保机构积极高效履职,代表全体投资者统一行使诉权,解决群体行动困境,为调解提供协商便利,最终促成赔付方案的达成。
“本案是证券集体诉讼和解工作的首次尝试,在调解中,合议庭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同时兼顾各方责任轻重、偿付能力、行业声誉、后续追偿等种种因素,以和解方式高效、终局化解纠纷,努力实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之间的平衡。”该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表示,“和解胜于判决”,证券集体诉讼中的和解尤其值得大力提倡。和解体现的是双赢的结果,避免了后面旷日持久的上诉和执行,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而且由于证券集体诉讼金额的巨大,如果由法院直接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导致责大于过,威慑过度。而和解能够避免刚性判决的负面作用,既使投资者获得一定的赔偿,同时又避免被告破产倒闭和市场退出,是证券集体诉讼的更好出路。本案在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的妥善化解为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平稳有序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司法实践范本,下一步,上海金融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的要求,持续优化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切实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注入信心,为科创板及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