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鹏
见习记者 毛艺融
为进一步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回购社会公众股,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2月1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本次修订旨在优化完善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作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作用,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从主要修订内容来看,一方面放宽回购的相关条件和限制,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回报投资者和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的关键作用;另一方面吸纳前期已实践成熟的指导意见,完善股份回购与其他事项的系统性衔接。
具体来看,在放宽回购的相关条件和限制方面,主要包括放宽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条件,即将“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修改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同时,将上市满一年才能实施回购的条件调整为“上市已满六个月”,并删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等的窗口期限制。
在完善机制安排方面,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流程等具体安排;要求触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时充分发挥董事会作用,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在完善股份回购与其他事项的系统性衔接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的具体时间区间;二是根据独立董事改革最新要求,取消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事项发表意见的强制要求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回购规则的落地执行,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加大回购力度,主动担当维护市场平稳,持续稳定回报投资者,营造投融资良性互动的市场环境。
深交所表示,接下来,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重点任务,持续完善基础制度建设,着力提升资本市场枢纽功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