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即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相较现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办法》将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进一步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标准,具体包括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等内容。
其中,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资产指标由此前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提高到“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此前的“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到了“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主要是为了“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而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则有利于增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同时,在《办法》中,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也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前述负责人指出,提高这一比例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也作了进一步调整。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
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例如,“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将不属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也有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因此,《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前述负责人指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办法》通过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等措施,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
此外,《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贺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