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三峡新材12月10日晚间公告称,3名独董因为“未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董代为出席会议”,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即业界称“独董新规”)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上述3名独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而在5天前,上交所刚刚对上述3名独董采取监管警示。
这是《独董办法》9月4日正式实施以来,首个因为独董未勤勉尽责,未尽到作为独董的法定职责,而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案例。
市场人士认为,监管部门针对独董缺席会议而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较少,但该案仍值得关注。监管部门对独董履职情况加强监管,推动《独董办法》落地落实,有助于督促独董真正发挥作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名独董收监管警示函
三峡新材这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主要是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的相关议案,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城投”)入主三峡新材后,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一次较为关键的会议。
据公告,三峡新材11月23日收到当阳城投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函,提请审议董事会提前换届相关议案。为审查公司股东当阳城投推荐的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11月26日召开专门会议,同意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董和独董候选人。但是,在11月29日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上,郭础宏、江晓丹、刘新发3名独董并未参会。
独董缺席此次会议的理由包括没有安排线上参会方式,在没有参与讨论的情况下无法发表意见等。但是公司称,在独董刘新发提出希望以视频方式参会后,公司董事长就安排董事会办公室接入视频系统,最终3名独董因多种原因于会议当日没有视频参会。
12月5日,上交所对3名独董予以监管警示。上交所认为公司时任独董郭础宏、江晓丹、刘新发未出席董事会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未能勤勉尽责,未尽到作为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责。12月10日,3名独董再次收到湖北证监局的警示函。
“监管部门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说明,不论独董自身持有的立场如何,其出席公司依法合规提议召开的董事会是作为公司董事应有的职责,有关对于所决议事项的同意、弃权或者反对意见可以在出席董事会的前提下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独立表决,不能以因为可能的意见不一致而不出席公司正常召开的董事会。”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述案例较为罕见,但是仍是一件值得继续讨论的独董履职事件,对于后续规范上市公司临时董事会召开的程序、保障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条件、惩戒未勤勉尽责独董,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此次3名独董被罚,反映出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独董履职的监督。”华商律所执行合伙人齐梦林对记者表示。
建立独董履职“新常态”
今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启动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8月份,证监会发布《独董办法》,自9月4日起施行。《独董办法》明确独董“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角色定位,促进独董真正发挥作用。
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今年以来,23名上市公司独董被监管部门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大多因为上市公司信披违法违规、自身短线交易等,但是三峡新材上述3名独董,是首例因未履行《独董办法》中独董忠实与勤勉义务而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除了上述提及的被处罚原因,还有多种情况下,独董都容易被监管部门处罚。”郑彧表示,包括隐瞒与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而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事实;无正当理由缺席公司依法合规召开的董事会;未适当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审计、提名等权利、没有证据证明进行决议的谨慎性;对于已知的公司相关违法行为未能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说明的。这些行为都比较容易受到交易所的自律性纪律处分和地方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理。
“证监会、交易所都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力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运行机制能够在上市公司内部得以真正有效的运行,这也是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一种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的自然体现。”郑彧认为。
齐梦林表示,监管部门督促独董履职,有利于建立独董尽职履职的“新常态”,避免出现独董“形式化”的履职,甚至怠于履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