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若琳
见习记者 张芗逸
事关社会保险、律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科技伦理审查……12月份起将施行的这些新规值得关注。
完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制度
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修订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
二是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
三是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包括增加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管理的规定,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等;
四是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等各个方面。
细化完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3条,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条例调整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
三是明确便民利民要求,要求加强有关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条例》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规定、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明确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等三个方面规定了具体措施。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 促进负责任创新
由科技部、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审查办法》将涉及人工智能、算法和模型设计、个人数据处理等在内的科技活动纳入监管范畴,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的科技伦理审查主体、审查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确保科技创新活动的正确方向。
《审查办法》对可能产生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实施清单管理。清单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科技快速发展态势,满足科技伦理敏捷治理要求。
另外,《审查办法》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调查处理分工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科技人员以及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九类违规行为,同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应根据科技进步法、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规章制度执行。
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支持银行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办理资本项目业务;二是拓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办理类型,将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下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全面纳入数字化服务范围;三是明确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形式和条件要求、业务审核及档案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送规则等。
《通知》强调,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编辑 才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