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冀川
9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除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唯一产品识别码应当包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和序列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拟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生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台使用4G/5G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特定无线电频率的,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无线电台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接入公用电信网功能的电信设备,依法应当取得进网许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
征求意见稿强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过程的数据管理,确保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能够进行数据溯源和数据应急处置。
(编辑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