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8月25日,财政部官网更新5则消息,均为来自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公告或通知,具体内容都是对过往税收优惠政策的施策时间再延期。
本次得到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房地产、大湾区、民用航空、不良债权处置等领域,关系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种。
自8月22日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已经陆续优化、延续了11项税收优惠政策。此前的6则税收优惠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日前表示,将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夯实经济回升基础。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继续支持居民换购住房和公租房建设和运营
在房地产领域,有关居民换购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在具体退税规则上,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为继续支持公租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提出,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继续支持民用航空发动机研发和民用飞机销售
在民用航空领域,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中提出,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继续支持大湾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补贴
在粤港澳大湾区(下称大湾区)领域,有关大湾区人才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继续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两部门还明确,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管公司处置不良债权
在不良债权处置领域,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的税收优惠期限调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此外,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