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讯 据国家能源局网站8月28日消息,国家能源局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印发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等政策文件中,对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建成立、职责定位等明确了原则意见,有效推动各地管委会的组建。截至目前,全国已组建33家管委会。
各地管委会基本能够按照有关要求,研讨、审议电力市场有关规则等文件,发挥议事协调作用,搭建各方交流平台,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但各地管委会运作的进度、深度各不相同,在独立运作、职能发挥、运作管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能源局就各地管委会运作有关情况开展了全面调研。结合调研情况,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我局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旨在充分发挥管委会协同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问:《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立足电力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背景,针对目前管委会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明确管委会的职责义务和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独立议事的作用,是国家层面首个规范管委会运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研究讨论电力交易机构章程,审议工作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听取各方诉求,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研究讨论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规范交易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一是明确管委会应按照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输配电方代表、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第三方代表分类,按合理比例确定各类别代表人数。二是明确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管委会成员投票表决。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三是明确秘书处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可由成员单位选派,并定期轮换。四是明确管委会可组建成员类别工作组、专业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切实发挥管委会工作职能。
(三)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一是明确议题发起流程。由多名成员代表联名提议的,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认为必要的,由秘书处形成会议议题,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投票通过的,作为正式会议议题。二是明确会议召集方式。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正式会议议题和工作安排召集成员代表开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且每类别均有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三是明确议事审议流程。议题审议原则上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的则为通过,形成审议结果。四是议题产生、议题审议的投票工作结束后,秘书处应整理各成员代表的投票结果,并保存归档。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落实。一是加强自律监督,管委会对市场成员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督促各方签订自律公约,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二是加强规范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对管委会的监督条款,加大指导力度,引导规范运作。主任委员履职不到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管委会提出重新推选的意见。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各地有效落实《指导意见》?
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管委会及时开展换届、完善议事规则、优化决策机制等工作,引导各管委会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能发监管〔202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重庆、四川、甘肃、广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同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电力交易机构实现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随着电力市场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主体类别、市场规则、交易品种呈现多样化态势,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为目标,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的议事协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议事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协调沟通。坚持团结协作、平等沟通,积极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平台的协调沟通作用,促进市场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交流看法、增进了解。
民主议事。坚持合作共赢,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流平台,确保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高效运作,维护各类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集体决策。坚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广泛选择成员代表,充分反映各方诉求。
专业支撑。坚持发挥各类市场成员专业优势,凝聚行业合力,在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研讨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人才队伍保障。
三、规范运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包括:
1.研究讨论电力交易机构章程,审议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秘书处工作规则,推荐电力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建立听取市场成员诉求的机制,研究讨论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市场成员提出的合理诉求等,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3.研究讨论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审议规则、细则、方案和关键市场参数的标准与取值,提出报价或出清价格上下限设置、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建议;
4.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
(二)优化组织架构
1.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按照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输配电方代表、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第三方代表分类,按合理比例确定各类别代表人数。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人数应多于其他代表。
2.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区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所在地区有关政府部门提名,由各自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投票表决。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
3.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应配备专业素质的专职人员,工作人员可由成员单位选派,并定期轮换。
4.可以组建成员类别工作组,开展类别领域选举、议事等相关工作。
5.可以组建专业工作组,在各成员单位中择优组成,开展业务领域专项工作。
6.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电力市场建设专业咨询。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第三方咨询研究机构代表等组成。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完善议事规则
1.建立健全议事机制。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商议事项发起、召集、审议流程,确保议事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2.明确议题发起流程。秘书处定期收集整理成员代表提出的合理诉求和议题建议,并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通报。由多名成员代表联名提议的,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场运营机构认为必要的,由秘书处形成会议议题。议题产生后,超过三分之一的成员代表投票通过的,作为正式会议议题。会议议题需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3.明确会议召集方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正式会议议题和工作安排召集成员代表开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且每类别均有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等方式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会议。
4.明确议事审议流程。议题审议原则上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的则为通过,形成审议结果。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第三方代表不参加投票表决。各类交易规则、细则、方案等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需要修订的,应提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审定机构和部门批准或备案。
5.议题产生、议题审议的投票工作结束后,秘书处应整理各成员代表的投票结果,并保存归档。
6.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可以行使否决权。
四、监督落实
(一)加强自律监督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督促市场成员签订自律公约,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收集掌握电力市场相关问题线索,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促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监督和纠正扰乱电力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加强规范指导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对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条款,加大对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力度,引导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主任委员履职不到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重新推选的意见。
(三)加快组织实施
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按本指导意见制修订相关制度,及时开展换届、完善议事规则、优化决策机制等工作,加快推动组建成员类别工作组、专业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会议和有关工作。
国家能源局
2023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刘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