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孟珂
7月21日,为落实《证券法》要求,规范特定短线交易监管,近日,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了特定短线交易买入、卖出行为的内涵,即特定身份投资者支付对价,导致特定证券数量增减的行为。同时,《规定》对买入、卖出行为的具体时点作了细化规定。一是在证券交易场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以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成交时间作为买入、卖出时点;二是除大宗交易外的协议转让,以交易场所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书的日期作为买入、卖出时点,协议双方对交易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另有约定的,以最终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作为买入、卖出时点。若买入特定证券后成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的,以买入证券的过户登记日作为买入时点;三是通过司法拍卖方式买入特定证券的,以人民法院拍卖结果裁定的日期作为买入时点;四是其他方式交易证券的买入、卖出时点,由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曾斌认为,我国自1993年起,《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就引入了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后续《证券法》起草和历次修订过程中,均保留了相关条款并不断优化完善。此次出台的《规定》立足我国市场发展现状和监管实践,总结了已有成熟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细化明确了监管要求。相关安排沿用了现有成熟做法,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开源证券总经理助理、创新投行部总经理孙剑屾表示,《规定》细化了短线交易制度的监管要求,明确了适用的主体范围、证券范围,并对特定短线交易买入、卖出的时点作了细化规定,对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也结合实践需要,对于因正常开展业务需要导致股份变动的行为进行了豁免,更加便利投资者交易。
新三板挂牌公司道亨软件董事、董事会秘书丰丹表示,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细化明确了监管要求,能够更好地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了企业融资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编辑 汪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