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邢萌
7月18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的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行为,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31日前,深交所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GDR发行申请,但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按照修订后《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深交所提交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
本次修订新增3条,修订9条。修订后《暂行办法》共134条。新增3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深交所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申请其境内新增股票在深交所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在深交所上市满1年,存在重组上市情形的,应当自重组上市完成后满1年;(三)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明确审核主体及程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上市公司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会后事项、复审、审核中止与终止、审核相关事项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
三是明确深交所上市公司申请GDR境外发行上市重要时点的临时信息披露要求。深交所上市公司申请GDR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应当在下列时点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一)向境外有权机构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但依照境外监管规定采用非公开方式申请的除外;(二)境外有权机构就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结果;(三)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获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全球存托凭证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五)募集资金到账;(六)上市公司中止或者终止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七)其他重要进展情况。
(编辑 张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