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近日,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焦津洪在《中国法学》刊文称,条件成熟时,可依法适当扩大投保机构的范围,在证券集体诉讼的启动力量上更加多元化,以适度的竞争激励机制强化诉讼代表人的力量,不断增强诉讼原告一方的专业能力,提升投保机构为投资者服务的动力和实力。
焦津洪表示,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小额多数”受损投资者等方面具有诸多优势,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尝试结合本国情况加以学习借鉴。
我国混合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立足于我国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司法功能、法律职业、当事人、社会观念及法律文化等多种现实因素,旨在强化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良性互动与协调互补,选择了同时发挥公的力量和私的力量、主要以公的力量推动私的利益实现的创制理念,从而将私的利益更加直接高效地分配到每一名受损投资者。两种创制理念虽然在公私力量的平衡和运用方面存在差异,但均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终目标,为投资者提供了“制度补贴”,可谓各具特色,殊途同归。
“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制度创制与首单实践表明,我们应当坚定制度自信,继续坚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公共执法为主的本质特征,兼顾私人执法的启动需求,充分发挥震慑性、人民性、引领性作用,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并逐步推广。”焦津洪表示。
要继续注重发挥个案的震慑效果,重点关注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不断优化选案标准及选案机制,做到选案标准规范化、工作流程透明化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最大化,不断优化诉讼启动机制,把有限的公共财政资源投入到最有效的公共服务中,有效回应市场关切,着力推进证券集体诉讼常态化实施,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继续注重做好相关案件的程序性统筹衔接,协调好案件管辖、民刑破程序之间的关系,平衡好集体诉讼集中管辖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关系,在典型重大的证券集体诉讼综合性案件中做好刑民协调且相互促进的衔接机制,从制度层面明确投保机构代表投资者参与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表决、当选债委会成员、参与破产重整清算等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继续注重完善投保机构及公益律师的激励机制,在立足于公共执法本质的基础上,将参加证券集体诉讼相关情况、专业水平、司法评价、投资者监督意见等纳入投保机构的考核体系,根据案件难度以及耗费律师时间和精力等情况适当强化对公益律师的物质激励机制。条件成熟时,可依法适当扩大投保机构的范围,在证券集体诉讼的启动力量上更加多元化,以适度的竞争激励机制强化诉讼代表人的力量,不断增强诉讼原告一方的专业能力,提升投保机构为投资者服务的动力和实力。
继续注重加强信息技术保障,针对证券集体诉讼“小额多数”的特征以及资本市场良好的信息化基础,探索发展为投资者提供身份核验、交易数据调取、诉讼风险评估、无纸化立案等一站式诉讼服务的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在进一步细化投资者损失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研发完善损失计算模型等。
焦津洪认为,从长远看,可以适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因为在引入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时,考虑到修改《民事诉讼法》涉及面广、周期长,我国通过修改《证券法》的方式实现“申明退出制”集体诉讼的引入。目前,《民事诉讼法》第57条仅规定了“登记加入制”的代表人诉讼类型,与“申明退出制”集体诉讼存在很大区别。另外,在环境侵权、消费侵权等涉及众多社会公众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更多民事诉讼领域,也可以考虑引入“申明退出制”集体诉讼。
(编辑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