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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适时启动《乡镇企业法》修订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乡村振兴需要重塑村域经济和振兴乡镇企业,振兴乡镇企业需要适时启动《乡镇企业法》修订。”

5月10日,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原主任、湖州师范学院“两山”理念研究院名誉院长王景新对经济观察网表示。

王景新一直专注于“三农”的研究,近几年一直呼吁重新重视乡镇企业的发展,重新认识乡镇企业的历史贡献和现实的作用。

他认为,现阶段有必要重新总结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对中国乡村现代化的重大贡献,以及重新认识振兴乡镇(村)企业对振兴乡村发挥出的重要作用。它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对当下乡村振兴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乡村振兴需要产业振兴,而乡镇企业又可以成为乡村振兴的产业主体,从而带动乡村振兴。

重新重视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是中国乡镇地区多形式、多层次、多门类、多渠道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的统称。

从出现到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乡镇企业在我国曾经历过两轮快速发展期。

王景新告诉记者,第一轮发展高潮是在1984年-1991年,此后又在1992年迎来了第二轮发展高潮,直到进入21世纪,乡镇企业才慢慢淡出公众的视野。

“虽然中间有过治理和整顿,但是不可否认地是乡镇企业一直不断前进,直到现在乡镇企业也依然存在。”王景新说,乡镇企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属于集体经济,经历过一轮产权改革之后,乡镇企业走上了不同的道路,有些消失了,有些成为了大型集团企业。同时,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逐渐脱离了乡村,失去了与农业农村的紧密联系走进了城市。

王景新认为,要重新思考和重视乡镇企业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需要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45号建议的答复》,就杨林花等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废止《乡镇企业法》的建议答复表示,《乡镇企业法》应修订而不是废止。乡镇企业概念所对应的企业群体仍然存在,继续承担着新的重要使命。近年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相继公布和施行,但这些法律难以体现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如果废止《乡镇企业法》,将不利于带动农民就地就业增收的乡村企业发展,也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所以应适时修订完善。

上述答复还提出,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乡村企业。为促进乡村企业发展,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委、法工委,研究《乡镇企业法》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尽早列入立法计划。

村企共建

王景新认为:“乡村振兴需要的是产业振兴,这样才能具有可持续发展,企业与其起家的村镇进行‘村企共建’是一条可选择的道路。”

在王景新调研过的新川“村企共建”中,他发现新川与浙江其他经济强村“村企共建”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对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有益探索,比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域企业集团的所有权、经营权相互分离,边界清晰。

在此之前的4月25日,由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共湖州市委宣传部主办的“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中国式乡村现代化“新川模式”暨共同富裕“企业单元”建设案例论坛中,新川村党委副书记胡春强说,2008年,在天能集团董事长、新川村党支部书记张天任的倡议下,天能集团和新川村开展村企共建,通过做强产业集群带动村民致富。其中,2021年,天能集团和新川村合作成立了3家村企合办的“共富公司”,村民拿分红、公司再投资。

据经济观察网了解,新川村有3000多名常住人口,其中直接在天能集团务工的人数达到700多人,而从事天能产业链及电池销售的人数超过800人,与天能集团上下游配套的企业有30多家。

王景新告诉记者:“新川20年重塑村域经济、村企共建发展模式,为外部参与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共建,探索出了产业组织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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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11来源:本周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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