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起复审调查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本次复审的内容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