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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规定: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17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第一,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第二,明确超募资金应该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二是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第一,明确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强调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适用的罚则。第二,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三,对于募投项目需要延期实施的,要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第一,规范现金管理行为,强调不得用于购买非保本型产品、从事高风险理财。第二,完善专户管理,强调开展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户实施。第三,便利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相关必要资料,推动专户管理、三方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四是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第一,优化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明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第二,明确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引导公司密切关注募投项目进展,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五是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第一,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保荐机构应发表意见,说明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第二,强化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规定保荐机构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募集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第三,明确与相关上位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衔接机制,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六是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由于前期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中取消了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事项发表意见的要求,本次修订也删去了独立董事相关要求。同时适应《公司法》修订精神,相应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责任编辑:郭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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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18来源: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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