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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单证券集体诉讼!

本报记者 吴晓璐

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发布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这意味着资本市场又一单集体诉讼诞生。而这距离深圳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12月28日)仅过去3天。

图片来源:深圳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截图

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审理该案

2023年9月20日,深圳中院受理了原告陈卫福等12人与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陈卫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经陈卫福等12人共同推选为拟任诉讼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4年12月13日,深圳中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粤03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2024年12月28日,深圳中院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4年12月30日,投服中心接受徐习龙等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深圳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深圳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据公告,陈卫福等人、投服中心诉称,2023年6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美尚生态存在多项虚假陈述。本案投资者受其中一、二、五项虚假陈述影响买入美尚生态股票,并产生交易损失。

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6月25日,即美尚生态发布《招股意向书》之日;更正日为2021年5月1日,即美尚生态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9年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次日;基准日为2021年6月4日,基准价为3.29元/股。请求判令王迎燕赔偿投资损失、诉讼代表人通知费,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者未声明退出

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权利人范围为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深圳中院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深圳中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投服中心是依照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

另外,公告明确了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期间及方式。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即2025年2月5日)后十五日内(即2025年2月20日前),向本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另外,本案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缴纳。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集中化解群体纠纷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新证券法规定的重要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手段,具有“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效果,可以一次性覆盖所有适格投资者,集中化解群体纠纷。

此前,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完成了两起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第一起是在2021年11月份审结的“康美药业案”,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第二起是在2023年12月份审结的“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的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不同的是,“康美药业案”以判决方式结案,“泽达易盛案”是调解结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将大幅增加违法者面临的赔偿成本,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可能;另一方面,如果相关责任主体未能赔偿,还会面临连带责任、失信惩戒等风险;由此不仅可以在个案中起到惩罚做恶者的作用,而且还能起到对市场负面警示的功能。

12月20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证券法》规定的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法律手段,并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参加诉讼的法律职能。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及时关注跟进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委托,作为代表人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履行法定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支持依法推进这两起案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

证监会将持续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支持更多投资者拿起包括民事诉讼等在内的法律武器,追究违法违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资者实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律职能,更好为投资者服务;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更多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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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01来源:小米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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