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外正式发布《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规则(试行)》。该规则是“保险+期货”业务领域的首份行业自律规范性文件。
从内容看,规则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的各类禁止行为。规则还明确了业务的自律检查机制,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违规行为,提出了具体处理措施。
期货交易管理:非标准化期权交易一般采用主协议方式达成。交易达成后,期货公司应当出具成交确认信息及交易确认书,交易确认书应当至少载明期权起止时间、合约标的、标的期初价格、行权价格、名义数量、权利金、结算基准价及结算收益确定公式等要素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交易错单、漏单等业务差错的报告和处理流程。
期货对冲管理:期货公司应当真实有效开展对冲交易,降低风险敞口,并规范对冲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置专门的“保险+期货”业务对冲账户,在经过公司登记备案的设备上进行对冲操作,并建立“保险+期货”对冲记录台账、独立核算业务成本和收益;
(二)加强对冲交易波动率管理,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波动率,确保对冲后的风险敞口在规定的风险限额内;
(三)持续监测对冲交易行为,防止市场异动,造成不良影响。
期货公司开展“保险+期货”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保险方案、保单等材料中设置保底赔付条款;
(二)以夸大预期成效、隐瞒交易风险、非标准化期权非正常定价报价等方式承揽项目;
(三)以任何形式单独或者合谋开展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以及其他不具备保障意义的项目;
(四)通过项目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涉农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套取涉农财政补贴资金;
(五)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保险+期货”业务相关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承揽相关文件、项目保险方案、非标准化期权交易及对冲交易记录文件等各项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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