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12月5日,一场由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丁宇翔作为审判长,围绕定增保底协议是否有效的合同纠纷案件,在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庭审。
2021年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丁宇翔成为北京金融法院首批任命的25名员额法官之一。三年多以来,丁宇翔承办和参与办理了500多件涉及10余家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资本市场案件。
庭审结束后,针对资本市场关注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退市环节投资者保护、资金占用、直播荐股等热点案件,《证券日报》记者专访了丁宇翔。
在他看来,近年来,涉资本市场案件中的证券欺诈案件有三大趋势:被诉主体范围不断扩大,除发行人之外的涉诉主体比例不断提高;涉外证券欺诈案件正在增多;证券欺诈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产生。比如,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途径获得股票与发行人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对于上述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正在不断探索研究并积累审判经验。
“裁判并不仅是要解决案件本身,更是对行业规范治理的规则建议。”丁宇翔表示,要以专业化审判,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探索构建
“双轨双平台”工作机制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了突破性进展,普通代表人诉讼已在全国铺开,特别代表人诉讼已成功落地2单。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以后,受理了一例2500多人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是国内迄今为止登记的权利人数量最多的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
证券类案件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广。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了解决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的难题,丁宇翔牵头探索实践了“双轨双平台”工作机制。据记者了解,自该机制运行以来,已为12000多名投资者在北京金融法院诉讼提供了便利。
“‘双轨’即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机制,‘双平台’即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和示范案件服务平台。”丁宇翔表示,依托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投资者可以足不出户进行权利登记、提交诉讼材料、接收各种诉讼程序通知、投票推选诉讼代表人,甚至可以在提交相应的银行账号后直接通过该平台接收赔偿款。
依托示范案件服务平台,投资者可以登记为平行案件中的当事人,等待示范案件判决生效后,对于与示范判决共通的事实以及共通争点可以进行简单陈述和举证,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不开庭审理。
“‘双轨双平台’机制极大地降低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提升了审判效率,缩短了权利实现周期,对于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丁宇翔表示。
当下,普通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后,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呼声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整体上可望实现一次性集中索赔,一次性集中解决纠纷,可以极大地降低证券欺诈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并形成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最严厉的震慑,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丁宇翔表示。
扩大被告范围
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加大退市监管力度,退市公司数量增多,强化退市环节投资者保护成为各方重点。退市本身不会引发投资者诉讼,但退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能被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当前,退市投保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退市公司财务已经恶化,一般赔偿能力较弱,而且不少公司已经被进行行政罚款,投资者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被告是退市公司。对于这种情况,丁宇翔认为,投资者可以在起诉发行人的同时,将发行人的实控人作为共同被告,还可以将存在虚假陈述的中介机构一并起诉,从而扩大被告的范围,增强赔偿兑现的概率。此外,对于已经被行政罚款的发行人,投资者还可以在获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后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2022年7月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证券领域正式落地。此前,已经有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落地。
首单资金占用代位诉讼案
以立体追责推动完善治理
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首单资金占用代位诉讼案二审判决落地,备受市场广泛关注。在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欺诈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是因为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没有进行披露而产生的。
丁宇翔表示,实践中,因大股东或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可以通过股东代位诉讼(经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救济,比如近日的首单资金占用代位诉讼案。同时,因大股东或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常常不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因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投资者可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发行人和实控人,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此类案件在实际审判中仍面临一些问题。“该类案件所涉资金占用行为如果没有经过行政处罚,则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需要进行大量调查,事实认定的成本较高。同时,对于民事赔偿案件中大股东或实控人之外的其他参与人的责任比例,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较为复杂。”丁宇翔表示。
首单资金占用代位诉讼案中,判决大股东或实控人及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丁宇翔认为,此举能够对大股东、实控人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有力震慑,达到惩治的效果。
“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通过民事诉讼对资金占用的大股东、实控人及其他责任人进行追责,将有利于形成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的立体追责体系,推动治理效果的显现。”丁宇翔表示。
投资者需严防
各类违规荐股
9月份以来,A股交易活跃度提升,部分视频平台直播荐股抬头。丁宇翔表示,直播荐股的实质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向不特定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如果涉嫌非法荐股,直播平台将来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丁宇翔表示,实践中直播平台运营机构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而为主播荐股提供平台服务的,也涉嫌非法经营和为非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提供便利。上述人员或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投资者而言,丁宇翔表示,应选择合法证券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同时应严加防范各类违规荐股行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 屈珂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