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月、11月,金花股份接连三次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11月29日,金花股份收到陕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经查,金花股份存在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情形,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不规范等违规情形。
具体而言,金花股份分别于2023年6月、8月申购华银稳健成长4号私募基金2000万元、基成盈赢宝私募基金1000万元,将其计入以公允价值变动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核算。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23年半年度、三季度及时将前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导致2023半年报少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9.31万元,利润总额多计209.31万元,2023年三季报少记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054.20万元,利润总额多计1054.20万元。
在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金花股份存在通过预付第三方款项的形式,相关资金转出后流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形,第三方随后将预付款退回公司,实质构成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金额累计5200万元。
此外,金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集资金转至金花药厂用于日常经营。经查,金花药厂将部分资金转回公司一般户后,公司用于买卖股票,导致期末无法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2月,通过向第三方自然人临时借款3000万元,才足额归还募集资金。
为此,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花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责任人董事长邢雅江、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韩卓军、董事会秘书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金花股份表示,截至目前,上述关联方期间占用资金5200万元已经全额退回公司,上述关联方已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为此,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成员向投资者诚恳致歉。
实际上,这已是近半年来金花股份第三次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此前的8月23日,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花股份、邢雅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经核查举报线索,陕西证监局发现邢雅江因涉嫌犯罪于2024年4月至7月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该事项属于应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迟迟没有披露。
金花股份在相关情况说明中表示,公司于8月23日收到邢雅江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知悉因涉嫌相关事项,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4月23日起决定对邢雅江取保候审。随后根据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7月26日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指证邢雅江的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邢雅江有涉案嫌疑,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
6月21日,因业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花股份及董事长邢雅江、总经理代财务总监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2024年1月27日,金花股份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2092.41万元至-1606.67万元;3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4900万元至-4200万元。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4289.06万元,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同修正业绩及最终业绩相比,差异幅度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