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玉:
你对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189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复议决定书(联系电话:010-66238334,88060533),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复议决定,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